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
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